典藏品數量一萬件以下之博物館,以每二年完成一次典藏品之全面盤點作業為原則。
前項博物館因典藏品數量、盤點人力及經費等因素無法於前項期限完成者,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展延盤點期限,展延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第一項以外之博物館,以每十年至少完成一次典藏品之全面盤點作業為原則。
前項博物館因典藏品數量、盤點人力及經費等因素無法於前項期限完成者,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展延盤點期限,展延時間最長不得逾五年。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衡酌博物館規模與藏品屬性,要求博物館依其可完成全面盤點之最低年限辦理。
國立故宮博物院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認證後,其典藏品之全面盤點作業,應每二十年至少完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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