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5條 評鑑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評鑑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評鑑委員應遵守迴避原則。第二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