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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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