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表藝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部邀集下列人員組成之: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表演藝術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三、社會公正人士。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