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2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由政府機關(構)以無償提供使用或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有財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