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相關法規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母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文化機構,指依法令設立之下列機構:一、博物館或美術館。二、圖書館、資料館或檔案館。三、紀念館、文化館、文物館或陳列館。四、戲劇院、歌劇院、音樂廳、演藝廳或實驗劇場。五、文化中心、藝術中心、藝文中心或藝術館。六、生活美學館。七、其他與文化藝術有關之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