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條例第六條傑出文化藝術人士之評定,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視實際需要遴聘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之。傑出文化藝術人士榮銜之頒授及其生活之保障,由文建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