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6條 法規: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6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成立評選委員會方式辦理者,委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與採購標的相關之文化藝術領域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但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藝文採購,其委員之組成,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