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16條 法規: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16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履約期間廠商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較契約原訂內容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情形,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效益及價格比較資料,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