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11條 法規: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11條 機關得規定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服務建議書者,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前項未得標廠商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機關得依實際需要,經廠商同意給予合理費用後,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或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