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0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八章 專案管理及利益迴避 第30條 興辦機關(構)辦理總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執行小組討論決議採委託專案管理方式,該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事項如下:一、提供興辦機關(構)公共藝術相關法規及辦理程序諮詢。二、協助興辦機關(構)撰擬設置計畫及完成報告書。三、從事行政庶務,包括協助召開會議、撰寫會議紀錄、製作簡報及其他相關事項。四、執行進度追蹤及控制。專案管理廠商應於投標時,揭露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基本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