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政府機關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事宜,應擬訂受贈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捐贈緣由。二、捐贈者。三、捐贈總經費。四、捐贈作品之藝術創作者創作履歷。五、捐贈之公共藝術材質、尺寸、數量、作品版次或號數、安裝、作品說明牌內容及管理維護方式等。六、設置地點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含作品與基地之合成模擬圖。七、政府機關與捐贈者所擬定的合約草案。八、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