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興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得就以下人員聘兼(派)之:一、執行小組成員。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