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4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各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每一獎項之得獎名額,以一名為限,各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前條第二款之得獎者一名,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三、前條各款獎項之入圍、得獎名額,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團(以下簡稱評審團)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