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牌、獎座、獎金繳回本局。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數位出版金鼎獎之各類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