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12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