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
- 第2條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公視基金會…
- 第3條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 第4條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
- 第5條公視基金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 第6條電臺設臺主要設備及工程技術之審核,工程人員資格之標準,電臺使用頻率、呼號、電功率等電波監理,及電臺執照之核發與換發,依交…
- 第7條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 第8條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行政院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
- 第10條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二、電視節目之播送。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四、電…
- 第11條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二、…
- 第12條公視基金會於技術及經費許可範圍內,應提供國內各地區觀眾完整與相同品質之電臺收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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