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7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