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48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8條 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