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47~49條(共 3 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全文 第47條公視基金會董事會應於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章程,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並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第48條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第49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