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47~49條(共 3 條)
公視基金會董事會應於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章程,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並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
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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