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
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