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41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四章 節目之製播 第41條 電臺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臺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或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