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40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四章 節目之製播 第40條 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應就其播送之節目,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