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12-1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2-1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免費提供頻道位置,同時轉播公視基金會所營運無線電視頻道、族群頻道及國際傳播頻道之內容,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並應將其列為基本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