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
- 第2條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公視基金會…
- 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 第4條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
- 第5條公視基金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 第6條(刪除)
- 第7條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 第8條(刪除)
- 第9條公視基金會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而有取得或使用土地之必要時,有關機關應予協助。
- 第10條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一、電視頻道之規劃及營運。二、傳播內容之製作及播送。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四、國際傳播…
- 第11條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二、…
- 第12-1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免費提供頻道位置,同時轉播公視基金會所營運無線電視頻道、族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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