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不得銷售。
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申請人之申請。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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