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以研究大陸事務為主之機構、團體為業務或研究目的,有必要使用具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者,應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在該申請之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機構、團體作非商業性映演、播送,其參與者以業務或研究有關人員為限。前項申請之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之許可,主管機關得徵詢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