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無第四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之處理,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