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發現有違反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第十三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者,其原發之銷售許可函應予撤銷或廢止;被撤銷或廢止銷售許可函逾三次者,不得再受理其申請。受託辦理許可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公、協會未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廢止者,主管機關得逕行為之;其仍受理申請並發給銷售許可函者,主管機關應逕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