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8條 法規: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審議程序者,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逕予代行處理。前項代行處理程序依本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