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7條 法規: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7條 暫定古蹟於前條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認為暫定古蹟有未善盡管理維護或遭受破壞之虞時,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採取必要維護措施,予以保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