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即以書面或言詞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知時起,立即依前條規定完成暫定古蹟核定及通知程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拒絕或未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時起三日內完成前項程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逕予代行處理。
其代行處理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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