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2條 法規: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緊急情況,指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議程序前,有下列情事之一:一、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者。二、工程施工進行者。三、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危及建造物存在者。四、其他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 本條定義的名詞 緊急情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