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8條 法規: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聚落建築群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一、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調查及登錄之經費。二、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三、提供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