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聚落建築群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整體環境具地方特色者。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且風貌協調具保存價值者。三、具建築或產業特色者。重要聚落建築群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