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聚落建築群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一、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調查及登錄之經費。
二、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
三、提供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