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聚落建築群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一、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調查及登錄之經費。二、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三、提供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