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3條 法規: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主管機關為聚落建築群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一、現場勘查。二、召開公聽會。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四、作成登錄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