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2條 法規: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聚落建築群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整體環境具地方特色者。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且風貌協調具保存價值者。三、具建築或產業特色者。重要聚落建築群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