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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文化部
文化資產目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5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5條
法規: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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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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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
第10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傳統…
第11條
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
第12條
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
第13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
第14條
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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