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法規: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三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登錄類別。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三、保存者基本資料。四、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五、公告日期及文號。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