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已登錄之傳統表演藝術,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