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法規: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傳統表演藝術保存者之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表性。二、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三、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