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具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學術研究史上之意義者。二、具文化堆積內涵之特殊性及豐富性者。三、具同類型考古遺址數量之稀有性或保存狀況之完整性者。國定考古遺址之指定,除依前項基準外,並應具全國代表性及價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