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考古遺址指定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考古遺址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其保存狀況極度惡化,造成文化堆積內涵價值之減損或滅失。二、因考古遺址增加或其他因素,改變其在文化發展脈絡之定位並造成意義、價值之減損或滅失。三、因涉及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須改變其維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