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5條 史蹟、文化景觀之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為之。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