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7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