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4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之勞務採購,各該項勞務採購之得標廠商,符合他項勞務採購資格者,得參與他項勞務採購投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