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6條 法規: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6條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結合當地文化特色、人文資源,配合推動在地文化傳承教育,並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制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