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3條 法規: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3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涉及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實施者,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資格及計畫內容備齊後,於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計畫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