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